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子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子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子淵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高子淵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高子淵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受刑人高子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11.11│103.9.12││├───────┼─────────┼─────────┼─────────┤│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及案號│緝字第619號│字第24787號││├───┬───┼─────────┼─────────┼─────────┤││法院│士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612│104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1098號│││├───┼─────────┼─────────┼─────────┤││判決│104.5.12│104.8.31││││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判決││3050號│3303號│││├───┼─────────┼─────────┼─────────┤││判決確│104..10.8│104.11.4││││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助字第1862號│字第15887號││││(發監執行中)│(接續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