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58號聲請人全曜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姵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蘇文熙┌──────────────────────────────────────────────┐│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詠恆國際實業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04年12月30│134,000元│AI0000000││││司饒自強│限公司南台中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