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62號聲請人宏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蘇文熙┌──────────────────────────────────────────────┐│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錡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南台中│104年12月31│194,435元│KN0000000││││司│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