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8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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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8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89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聲請人與 謝鈴信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更正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謝鈴信已於民國104年1月1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函附卷可稽,故請提出被繼承人謝鈴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