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李玄 在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蔡麗卿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依起訴事實及訴之聲明所述,於本件訴訟所得之約略客觀利益為何?計算之理由為何?
二、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提出坐落同地段2-1地號土地建物之客觀約略價值即相關證物如房屋稅籍資料等。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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