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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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七十四號
一○一年度消債全字第三十二號債務人 蒲怡伶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件:
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應提出相關強制執行命令。
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狀況(含工作內容、地點、時間),並提出在職證明。
提出債務人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起迄今之薪資轉帳資料,
及自一百零一年一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含獎金、津貼、加班費等)明細。
說明債務人所領取九十九及一百年度年終獎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提出債務人全戶低收入戶補助自一百零一年二月起之轉帳資料。
說明債務人戶籍址房地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債務人
為何不居於此而賃屋居住他處?說明債務人租賃址房地之坪數、現居住成員,並提出該租賃址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說明債務人為何於原租賃契約未屆滿前,自原租賃址房地
遷居他處?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保商業保險?若有,應提出該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