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 黃滿紅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具狀提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市○○段第138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本件訴訟標的的價額。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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