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 陳林素美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7月18日具狀提起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為彰化市○○路○段○○巷○號9樓建物之客觀約略價值與相關證物(如房屋稅籍資料)等。
二、起訴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