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港簡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求為判決除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甲○○駕駛牌照號碼TN─3566號自用小客車,
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晚上十時五十分行經(由西往東)雲林縣北港鎮
公園與新南路口時,因被告之過失(支線道未讓幹線道先行),致撞及原告所承
保之被保險人丙○○所有而由其本人駕駛(由北往南)之牌照號碼N3─181
1號自用小客車,造成該車毀壞。關於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