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63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併聲明請求違約金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反訴,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林中如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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