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39號聲請人 李黃寶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被繼承人 江宗裕 身分證號碼誤載為「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