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7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梁治 律師被告乙○ 洪秋煙 之承受.
己○○洪秋煙之承.丁○○洪秋煙之承.戊○○洪秋煙之承.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丙○○洪秋煙之承.上1人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北簡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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