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63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林中如法官陳思睿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