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4號上訴人酉○○被上訴人庚○○
壬○○癸○○子○○未○○午○○申○○戌○○辰○○巳○○○地○○亥○○天○○宇○○己○○丑○○ 楊建興 寅○○辛○○卯○○戊○○丙○○甲○○乙○○丁○○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6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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