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訴人丁○○
甲○○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丁○○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1,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816元;上訴人甲○○部分核定為53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上訴人乙○○部分核定為1,094,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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