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崇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崇仁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貳
點零肆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倒數第3行關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之記載
後補充「(驗餘淨重2.0443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