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救字第10號
抗 告 人  蔡晨鑫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4日
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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