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救字第10號
抗 告 人 蔡晨鑫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4日
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