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國有土地讓售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基隆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有土地讓售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9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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