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禎 律師
陳偉展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複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