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8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謝耿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下午三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