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6萬217元,應徵裁判費3萬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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