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即A、B部分公告土地現值〈
105.04+33.95〉10,26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當租金損害部分97,404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