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6月14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386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雖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定不予減刑之罪,但受刑人即該案被告於犯罪未發覺前,於本條例施行前之95年6月15日自首而受裁判,合於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