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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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抗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延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325號抗告人即被告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所為延長羈押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以:㈠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並參閱卷證資料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6月1日執行羈押。㈡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9月
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被告甲○○自民國96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
二、抗告意旨如刑事抗告狀所載(詳附件)。
三、被告雖以被告並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犯非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無非予羈押,顯難執行或無法執行之情形等事由,認顯無繼續羈押之理由或必要性存在云云,提起抗告。然查被告甲○○明知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意,於95年9月8日某時,在屏東縣○○鄉○○村○○○○道路旁之果園內,向 施亦 承購得金屬槍管改造之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連同前開改造手槍適用之子彈2顆後而持有之,平日則藏放在屏東縣○○鄉○○村○○路○○○○號住處。至96年4月1日17時許,甲○○在屏東縣○○鄉○○村○○路20之6號前與友人飲酒時,因細故與在場之 楊銀池 起口角衝突,乃甲○○因而心生不滿,隨即步行回住處取出前開槍彈折返前開友人處向楊銀池尋釁,詎楊銀池不予理會正轉身欲離去時,甲○○竟陡起殺意,持前開手槍朝楊銀池背後射擊,致楊銀池右大腿中彈,受有右股骨幹開放性骨折之傷害,楊銀池經友人送往屏東市寶建醫院急救,經該院醫師進行開刀手術治療,在楊銀池右大腿取出已擊發撞擊變形之口徑9mm制式銅包衣1顆。嗣由警據寶建醫院之通報而循線查知上情等事實,已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324號提起公訴,並提出同案被告 施亦承 之自白、被告甲○○之陳述,證人 潘進萬 之證詞,證人即被害人楊銀池與證人 吳一郎 、 許正義 、 許淑翰 、 黃淇坤 、 邱清課 之證詞相互勾稽,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槍枝照片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2份(刑鑑字第0960053455號、第0000000000號),被害人楊銀池於96年4月1日在寶建醫院之急診病歷與醫療紀錄,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6年5月21日儲字第0960714093號函附之被告甲○○郵局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等為證,認被告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等罪嫌。已足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
且被告先於警詢及偵訊中供稱改造槍彈是以新台幣8萬元向施亦承買的,嗣於原審訊問時則翻異前詞改稱:扣案之改造槍彈是同案被告施亦承寄放在我家的,不是他賣給我的云云;而被害人即證人楊銀池於警詢及偵訊中所供情節與被告所為供述亦不一致,顯見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亦避重就輕,而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被告所涉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已如起訴書所載,其法定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雖否認有殺人未遂之犯行,但法院為羈押之裁定時,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或為防被告反覆施行同一犯罪,而對被告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及有無賴此保全偵、審程序進行或執行而為此強制處分之必要,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是原審法院依據檢察官起訴之內容以及卷證之資料,於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以及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自屬有據。又本案係屬重罪,為防止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以及如經判決後,恐有將來難以執行或無法執行之情事,原審因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甲○○自民國96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核無不符。抗告意旨,執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甲○○家庭因素及經濟狀況如何,並非本案應審酌之範圍,應由被告自行解決,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