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被告佔用台北市○○區○○路2小段385號地號土地面積約為21.76平方公尺,暫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3,184元(21.76×48,400=1,053,18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