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智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壢智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龍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5年度偵字第24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國龍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及補充如下所述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被告分別於105年1月29日、105年2月10日非法公開傳輸,其時間密接,目的同一,可認係屬一接續犯。又被告先非法重製再於其後非法公開傳輸,是其非法重製與非法公開傳輸顯然並非出自同一行為,聲請人認二者屬想像競合犯,顯有違誤。按非法公開傳輸之低度(輕度)行為應為非法重製之高度(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94號判決意旨闡述甚明,是被告非法公開傳輸之犯行自不另論罪,聲請人反認非法公開傳輸行為較諸非法重製行為罪質為重,亦非適法。⑵審酌被告罔顧政府大力宣導,猶侵犯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物、惟並無證據顯示其係基於營利意圖而為,情節尚非重大、被告成年後迄今無任何前科紀錄之品行良好、然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4297號被告林國龍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國龍明知「境界的彼方」、「緋彈的亞莉亞」等2部影片,係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威爾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非經普威爾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非法重製或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民國104年1月至3月間某時,利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號4樓住處之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自「動漫花園」網站,擅自下載重製上開2部視聽著作之影音檔案,並將上開重製物儲存在其電腦硬碟後;又分別於105年1月29日、105年2月10日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上址住處上傳「緋彈之亞莉亞」、「境界的彼方」之影音檔案至其以不知情之配偶 黃秀暖 名義向「隨意窩」網路平台所申請之「adsl.adsz(御宅族)」部落格(網址:http://mywall.xuite.net/adsl.adsz)內,供不特定人得進入該部落格瀏覽上開2部影片,以此方式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而侵害普威爾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普威爾公司人員於105年2月16日發現後,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普威爾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國龍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黃春貴 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隨意窩Xuite網站帳號「adsl.adsz」部落格之擷圖資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adsl.adsz」之申請人基資、通聯紀錄查詢系統、「境界的彼方」、「緋彈的亞莉亞」2部影片之(專屬)授權證各1份等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違反著作權法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重製他人著作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基於同一犯意重製下載本件視聽著作,並以上傳至上開部落格之方式公開傳輸之,是其所犯以上開2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檢察官陳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鄒霈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