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虎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黃春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秀琴 等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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