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陳雅莉
相 對 人  方青雯   (即方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壹、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貳、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前欠慶豐商業銀行之借款,該
行已於民國(下同)98年6月29日將其債權讓與兆豐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嗣於100年9月20日將前述債權讓
與予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復於101年3月14
日,該債權讓與予辰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復於10
1年6月1日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日前以通知信函
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惟該通知,經郵務送達結果
,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通知原件被退回,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簽
立之債權讓與證明書1件、公告報紙1件、兆豐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所簽立之債權讓與證明書1件、福鑫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所簽立之債權讓與證明書1件、辰鴻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所簽立之債權讓與證明書1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
年度司執字第28336號分配表1件、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
與退件各1件均影本為證。
參、本件聲請人以寄送至相對人戶籍所在地之存證信函因遷移不
明而遭郵局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慶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立之債權讓與證明書1件、公
告報紙1件、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立之債權讓與
證明書1件、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立之債權讓與
證明書1件、辰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所簽立之債權讓與證明
書1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28336號分配表
1件、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與退件各1件均影本為證,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肆、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件:
郵局存證信函用紙
左營福山郵局存證信函第000176號
一、寄件人:姓名:陳雅莉
詳細地址:813高雄市○○區○○街○○巷○○號
12樓之2
二、收件人:姓名:方青雯即 方櫻惠
詳細地址:251新北市○○區○○里○○路○○
巷○○號6樓
敬啟者:台端前積欠慶豐商業銀行之借款,該行已於九十八年六
月二十九日將其對台端之債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兆豐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嗣後將前述債權讓與予福鑫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該公司復於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將該債權讓與予辰
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復於一○一年六月一日將該債權讓
與陳雅莉,今特依民法第二九七條第一項規定函知台端債權讓與
事實,並請台端日後逕向陳雅莉清償聯絡電話0000000000敬請查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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