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60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6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攜帶工作收入及財力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政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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