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九三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九三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7年度除字第2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吳盛隆彰化商業銀行新竹│81年9月20日│10,500元│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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