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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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甲○○│誠泰商業銀行股份│145,000元│94年10月1日│HC0000000││││有限公司五常分行││││├──┼───┼────────┼─────┼──────┼─────┤│002│甲○○│誠泰商業銀行股份│145,000元│94年11月1日│HC0000000││││有限公司五常分行││││├──┼───┼────────┼─────┼──────┼─────┤│003│甲○○│誠泰商業銀行股份│145,000元│94年12月1日│HC0000000││││有限公司五常分行││││├──┼───┼────────┼─────┼──────┼─────┤│004│甲○○│誠泰商業銀行股份│145,000元│95年1月1日│HC0000000││││有限公司五常分行││││├──┼───┼────────┼─────┼──────┼─────┤│005│甲○○│誠泰商業銀行股份│145,000元│95年2月1日│HC0000000││││有限公司五常分行││││├──┼───┼────────┼─────┼──────┼─────┤│006│甲○○│誠泰商業銀行股份│145,000元│95年3月1日│HC0000000││││有限公司五常分行││││├──┼───┼────────┼─────┼──────┼─────┤│007│甲○○│誠泰商業銀行股份│145,000元│95年4月1日│HC0000000││││有限公司五常分行││││├──┼───┼────────┼─────┼──────┼─────┤│008│甲○○│誠泰商業銀行股份│145,000元│95年5月1日│HC0000000││││有限公司五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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