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16號
原 告 陳岳煌
原 告 陳岳彬
原 告 陳岳琦
原 告 陳岳麟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黃呈利 律師
被 告 施德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24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