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16號
原   告  陳岳煌
原   告  陳岳彬
原   告  陳岳琦
原   告  陳岳麟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黃呈利 律師
被   告  施德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24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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