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調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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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62號
原 告 甫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德綱 間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3,3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