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6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雲凱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9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