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小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391號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簡吉忠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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