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41號
原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上一人之
代 表 人 賴清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國興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91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