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569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複 代理人 陳柏帆
王奕涵
訴訟代理人 詹偉 駱
朱珊慧
胡雪瑩
王晟瑋
黃晉杰
被 告 古春助
湯金蓉
訴訟代理人 徐永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