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569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複 代理人  陳柏帆
       王奕涵
訴訟代理人  詹偉
       朱珊慧
       胡雪瑩
       王晟瑋
       黃晉杰
被   告  古春助
       湯金蓉
訴訟代理人  徐永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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