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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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35號
原   告 揚昇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杰達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
萬柒仟伍佰叁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 北簡 字第 635 號裁定(101.01.04)[調解成立]
  •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 北簡 字第 635 號裁定(101.03.01)[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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