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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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35號
原 告 揚昇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杰達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
萬柒仟伍佰叁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