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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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4選任辯護人李美寬律師
王東山 律師 許富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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