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蕭伍榮 律師被告己○○
(被告庚○○
(被告丁○○
(被告乙○○(即 余鎧阡 )
(被告戊○○(即 余玉文 )
(被告甲○○(即 余友竣 )
(上列3人之法定代理人壬○○住臺北市○被告丙○○住基隆市○
(身分證統法定代理人癸○○住基隆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2月9日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