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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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98年10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玉珮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