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現應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其所有坐落宜蘭縣宜蘭市○○○段○○○○號土地上,第三人 林秋金 所有宜蘭縣宜蘭市○○路○○○號建號房屋所占用聲請人面積104.01平方公尺之土地出售予林秋金,惟相對人係上開土地之地上權人,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聲請人乃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退件無法送達,無法通知,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戶籍謄本、送達證書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慶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