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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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2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怡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第三審律師酬金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中,列有其所支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為新台幣(下同)四萬元,本院前開之裁定僅就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判費為裁定,漏未就第三審律師酬金之部分為裁定,茲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並提出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027號就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四萬元之裁定為證,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脫漏之部分補充裁定,於法無不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