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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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84號上訴人 廖煙泉 訴訟代理人 廖建彰 視同上訴人 張碧卿 訴訟代理人 廖緯家 被上訴人 廖錦源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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