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84號上訴人 廖煙泉 訴訟代理人 廖建彰 視同上訴人 張碧卿 訴訟代理人 廖緯家 被上訴人 廖錦源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書記官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