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 張秀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 高耀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05年度上易字第27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三二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所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320號、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7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為主張及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第一審105年8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則聲請人聲請交付第一審開庭錄音光碟,其錄音及保存該錄音記錄之法院,均為雲林地院,本院並已當庭勘驗上述期日法庭錄音內容,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交付第一審法庭錄音光碟,經核並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前段規定,由本院予以裁定之必要性,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雲林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張家瑛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