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84號上訴人 廖煙泉 訴訟代理人 廖建彰 視同上訴人 張碧卿 訴訟代理人 廖緯家 被上訴人 廖錦源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夏金郎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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