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黃靖閔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製造改造玩具手槍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四年二月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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