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0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蔣青蕓
被   告  蔡德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7年1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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