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蔡幸芸 被告 周國雄 上列被告因102年上易字第163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林怡秀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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