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抗字第865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865號事件業於民國102年8月14日裁定終結,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訛。聲請人遲至前開事件終結後之102年8月22日始具狀聲請該事件承審法官李瓊蔭、審判長吳謙仁及陪席法官黃嘉烈迴避,有本院收狀戳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依上說明,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邱璿如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柳秋月